跳到主要內容區
性平專區
菜單
Menu
回首頁
回亞東首頁
網站導覽
後臺管理
Menu
公告
組織簡介
法令規章
相關資源
申訴檢舉
校園安全
Q&A
本功能需使用支援JavaScript之瀏覽器才能正常操作
首頁
性平專區公告
【函轉】有關執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行為人心理輔導人員對於該事件之知情範圍,列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主
旨:
有關執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行為人心理輔導人員對於該事件之知情範圍,列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
一、
依據111年3月18日苑科大學字第1110210896號函(併復)辦理。
二、
查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5條第2項規定略以: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處時,應命行為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並得命其為接受8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爰「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與「接受8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皆屬性平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命行為人接受之處置。
三、
參照本部107年1月22日臺教學(三)字第1070000950號書函(諒達)略以:「學校應將執行課程之相關決議以密件通知該執行者,以利其執行防治教育課程。若課程執行者認有必要,亦得向學校提出申請提供與該事件有關之資訊(例如:行為人於事件中之行為態樣及事件情境脈絡…等),以利其規劃符合該行為人之防治教育課程內涵,有效協助行為人釐清其行為問題與爭議。上開必要資訊之申請提供應提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審酌評估提供之範圍內容(有助於防治教育之執行部分),並請該執行者簽署保密文件,依法遵守保密規定。必要時性平會得指派專人向該執行者說明調查報告內容。」
四、
綜上,既「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與「接受8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皆屬性平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命行為人接受之處置,爰二者之保密需求應相當,學校亦應以密件提供與該事件有關之資訊(例如:行為人於事件中之行為態樣及事件情境脈絡…等)予心理輔導執行者,並請該執行者簽署保密文件,依法遵守保密規定。必要時,學校性平會得指派專人向該執行者說明調查報告內容。
瀏覽數:
友善列印
Close (Esc)
Share
Toggle fullscreen
Zoom in/out
Previous (arrow left)
Next (arrow rig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