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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為落實性騷擾防治,請加強學生實習單位之篩選與查核,並預先強化性騷擾防治教育課程及宣導,以維護學生實習受教權益及人身安全

旨: 為落實性騷擾防治,請加強學生實習單位之篩選與查核,並預先強化性騷擾防治教育課程及宣導,以維護學生實習受教權益及人身安全,請查照。

 
明:  
  一、 依據臺南市政府110年11月17日府社家字第1101404563號函辦理,並依本部110年2月17日臺教學(三)字第1100012284A號函(諒達)續辦。
  二、 重申前函說明三: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盤點校內設有學生校外實習、建教(產學)合作學習之相關科/系/所,由學校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列為每年度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之例行重點宣導工作計畫,指定該等科/系/所於學生完成校內課程,進入實習、建教(產學)合作學習階段前,均需辦理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防治宣導教育,並請各校性平會定期檢視與檢討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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