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函轉】為落實大專校院推動性別平等教育工作,營造性別友善校園、推動校園性別事件防治工作,以提升教職員工生性別平等意識,請依說明事項辦理並進行校內宣導

旨: 為落實大專校院推動性別平等教育工作,營造性別友善校園、推動校園性別事件防治工作,以提升教職員工生性別平等意識,請依說明事項辦理並進行校內宣導,請查照。

 
明:  
  一、 本部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訂定「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
  二、 各校應落實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之運作,擬定性別平等教育工作之政策、方針及年度實施計畫,落實推動性別平等教育工作,並加強宣導教師於使用教材或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並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提升教職員工生性別平等意識,踐行性平法下列規定:
     (一)第6條規定:「學校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其任務如下: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三、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四、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五、調查及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六、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七、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八、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二)第9條規定:
     1、(第1項)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採任期制,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並得聘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
     2、(第2項)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學校定之。
     (三)第15條規定: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及教育行政主管人員之儲訓課程,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之內容。
  三、 性平法第2條明定「性霸凌」,係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氣質、性傾向、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請依法將性霸凌納入學校防治規定,並加強宣導。各校應運用各種形式之活動或教學措施,積極宣導禁止對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者有任何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並應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四、 復依性平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第2項規定:「學校應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請透過相關研習活動宣導上述規範,並檢修校內相關規定,以強化教育人員之性別平等意識,尊重學生性別特質及個別差異,共同營造多元開放、性別友善之校園。
  五、 另依性平法第20條規定略以:「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防治準則;其內容應包括學校安全規劃、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注意事項、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本部訂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請各校落實推動校園性別事件防治工作,並注意下列防治準則之重要規範:
     (一)第2條第5款規定,學校應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教育,以提升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並鼓勵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二)第4條規定,學校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應採取下列措施改善校園危險空間:
     1、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與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2、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空間,並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
     3、前述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應考量學生之身心功能或語言文化差異之特殊性,提供符合其需要之安全規劃及說明方式;其範圍,應包括校園內所設之宿舍、衛浴設備、校車等,並積極規劃友善廁所及友善宿舍。
     (三)第5條規定,學校應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教職員工生及其他校園使用者參與,公告前條檢視成果及相關紀錄,並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
     (四)第16條第1項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依性平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應立即按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向學校權責人員通報,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相關法律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政及教育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違反上述事項者,依性平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六、 另涉有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犯罪紀錄之查閱及不適任教師之查核,請確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為防堵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及涉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且經學校報主管機關解聘或不續聘者再任教職,請學校依性平法第27條之1第4項、109年6月30日施行之教師法第14條、第15條及第18條、「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之規定,於聘任、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運用其他人員前,查閱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及是否列為不適任教育人員者;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應定期查詢。
     (二)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第14條第1款規定,學校於任用教育人員或僱用專兼職人員(包含社團指導老師、校安人員等)或志願服務人員時,將應徵者名單(載明申請查閱事由及被查閱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函報核轉當地警察局查閱。
     (三)依性平法第27條之1及108年8月27日公布施行之「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規定,學校聘任、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運用其他人員前,均需查詢,有以下情事者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學校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
     1、有性侵害行為,或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2、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非屬情節重大,而有必要予以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並經審酌案件情節,議決1年至4年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
     (四)另依「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第2條、第7條、第10條(準用)規定,學校於聘任「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助教、職員及運動教練」、「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專任教師等人員時」、專任運動教練、專業、技術科目教師及護理教師、兼任教師及特殊教育專(兼)任相關專業人員,應確實至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查詢系統查詢有無前點情事,以及: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平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五)學校設置保全人員、校車司機或其他委外於校園服務之業務時,除辦理上述查閱外,請於外包業務或進用人員之契約書明訂該等人員之資格限制。
  七、 如對本部性別平等教育法有相關執行疑義,請逕洽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林專員沛雨,聯絡電話:(02)77367826。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