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 修正本部113年4月18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1903號函(諒達)訂之「性平法第37條第1項但書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復審議流程圖」1份(如附件),請查照並周知所屬。
| 主 | 旨: | 修正本部113年4月18日臺教學(三)字第1130801903號函(諒達)訂之「性平法第37條第1項但書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復審議流程圖」1份(如附件),並請依說明處理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7條第1項但書所定申復案件,請查照並周知所屬。 | ||||
|
||||||||||||||||||||||||||||||||||||
| 正本: | 國防部、內政部、法務部、各公私立大專校院、國立暨私立(不含北高新北臺中桃園五市)高級中等學校、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 | |||
| 副本: | 本部人事處、法制處、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均含附件) | |||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