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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有關事件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之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以下簡稱跨校事件)通報作業

旨: 有關事件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之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以下簡稱跨校事件)通報作業,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明:  
  一、 依據109年5月8日、同年9月11日本部第9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校園性別事件防治組第3、5次會議及109年7月17日本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第454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 跨校事件之通報作業,前依本部106年7月28日臺教學(三)字第1060103361號函說明二(二)及104年3月30日臺教學(三)字第1040028094號函說明四(均諒達)辦理,合先敘明。
  三、 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下稱防治準則)第16條第1項規定:「應立即以書面或其他通訊方式通報學校防治規定所定學校權責人員」,爰於知悉為跨校事件並通知對造學校時,通知對象應以對造學校之權責人員為優先,通知方式包括書面或其他通訊方式,並宜檢附本部所定「各類校安事件告知單」;另受通知之學校人員應做成紀錄,以備查考。
  四、 至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第1項及防治準則第16條第1項規定辦理通報時,應確實填具本部所定「各類校安事件告知單」,交由學校通報權責人員依法完成向主管機關之通報作業,俾確認通報人員身分及通報時間,避免爭議。
   

   
正本: 各公私立大專校院、國立暨私立(不含北高新北臺中桃園五市)高級中等學校、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各國立國民小學
   
副本: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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