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為依監察院調查意見改善校園性別事件兒童及少年被害人重複陳述,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主 |
旨: |
為依監察院調查意見改善校園性別事件兒童及少年被害人重複陳述,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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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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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據監察院113年5月21日院台教字第1132430217號函(111教調29)及本部113年7月26日臺教授國字第1130063031號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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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但應避免重複詢問。」,性平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略以:「學校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應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或轉介至相關機構處理,並依其需求,提供心理諮商與輔導等各類專業服務」,爰學校於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時,應依其需求提供心理諮商與輔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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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為改善旨揭情形,請依上開規定於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之初,以該事件可能歷經行政調查、司法調查等程序,透過被害人心理諮商及輔導,提前採取妥適措施,以致力於減少被害人因重複陳述所受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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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 |
內政部、法務部、國防部、各公私立大專校院、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立暨私立(不含北高新北臺中桃園五市)高級中等學校、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各國立國民小學 |